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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茶标志管理
2010-07-01 21:19: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68次 评论:0


1、 只有在获得有机茶标志准用证的企业产品才能允许使用有机茶标志

2、 获得有机茶标志准用证的单位在有机产品包装物的印制必须按我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同时印上有机茶标志、标志准用证证书号和认证机构名称,有机茶标志印制采用深绿色,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3、 获得有机茶标志准用证的单位可以在产品外包装和宣传材料上标注“本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字样。

有机茶标志使用遵守《有机茶标志管理章程》

《有机茶标志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有机茶标志的授予工作,保证有机茶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有机茶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有机茶是经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有机茶研究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有机茶中心)确认的,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紧压茶、花茶、速溶茶、即饮茶、茶叶提取物等茶叶产品。有机茶标志是用来证明茶叶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符合有机茶生产和加工技术要求的专用标志,可以和食品商标同时使用。

第三条 有机茶中心负责有机茶标志和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志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证书和准许使用标志的茶叶产品目录。

第四条 向有机茶中心申请使用有机茶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使用有机茶标志者,应先向有机茶中心申请有机茶认证,向有机茶中心提交《有机茶认证申请表》,并出具下列资质证件:

  1. 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 产品执行标准;
  3. 商标注册证。

农户申请,可持村民委员会或乡级政府的介绍信。

第六条 有机茶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第七条 有机茶中心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机茶认证标准,对有机茶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进行审查。审查期一般为3-6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在接受有机茶认证审查期间,有义务积极协助审查工作,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并接受生产、加工、贮藏、运输的现场检查、原材料追踪和涉及特定要求的取样检测。

第九条 对经审查,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要求的,由有机茶中心发给有机茶园证书和有机茶厂证书(简称有机茶证书),允许使用有机茶标志。

对不符合标准的,由有机茶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标志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有机茶证书是许可使用有机茶标志的唯一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有机茶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有权在有机茶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二条 有机茶标志图形式样由中心统一制作、提供。

证书持有人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三条 使用有机茶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该产品的证书号码。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只能在证书所列产品上使用有机茶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五条 有机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茶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机茶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六条 在有机茶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 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 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 产品名称变更的;
  4. 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茶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诉时应报书面申诉书,写明申诉要求和理由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经调查、取证和核实,于三个月之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机茶证书的,由中心撤销该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或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机茶中心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者,由有机茶中心撤销其有机茶证书,并报请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现有假冒有机茶证书和标志的,有机茶中心报请执法部门要求处理,责成其行为人停止假冒,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有机茶证书和使用有机茶标志需缴纳费用。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5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暂定如下:

(一)申请认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检查员的差旅费和服务费。无论认证与否,申请者都需支付这些费用。

  1. 申请费、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标准从优收取;
  2. 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200元。

(二)有机茶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茶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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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责任编辑:中华茶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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